法院判例:税务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5-01 来源:行业动态

  社保入税以来,税务机关作为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用的案例慢慢的变多。但是,能够执行公安机关欠缴社保费的案例属实少见。

  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个案例。在本案中,法院查明:税务机关经过下列程序1.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2.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3.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账户、4.责令做担保且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做担保、5.催告后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复议、诉讼,6.经催告仍未履行,7.最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最终裁定: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本金人民币165422.57元,滞纳金人民币169853.08元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德城区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前和解未果,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本金人民币165422.57元,滞纳金人民币169853.08元,滞纳金缴纳自出现欠缴之日至2023年9月11日、2023年10月11日(人社)的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之后按照欠缴社会保险费日万分之五加收,届时滞纳金会随缴费时间发生明显的变化,最终以人社系统核定推送最新数据为准)。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应缴未缴2003年5月至2020年09月基本养老保险费153049.34元,失业保险费9318.37元,工伤保险费3054.86元,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65422.5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决定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德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65422.57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至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告知诉讼、复议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移交单、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责令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催告书及相应送达回证、被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执法人员税务检查证、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及固定资产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4日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于2024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2024年7月5日、2024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账户,2024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责令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做担保。2024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催告书。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复议、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202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杨国庆欠缴社保费金额的说明》,德州市德城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加盖公章,表明2011年6月前未按照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别的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能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要求该企业做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做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作出涉案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账户、责令被执行人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并经催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做担保,经催告亦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中向本院明确,滞纳金会随缴费时间发生明显的变化,最终以人社、医保系统核定推送最新数据为准。社会保险费用数额及滞纳金数额关乎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需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关行政行为,对涉案征收决定之外的金额申请执行人应当另行作出行政决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本金人民币165422.57元,滞纳金人民币169853.08元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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