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法律支队港航大队依据关于*湾电厂晋级改造项目天然气管道接入工程专用航标保护主体职责的违法头绪,对深圳*湾电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为*湾电厂晋级改造项目天然气管道接入工程专用航标所有人,10月17日专用航标启用后由其进行日常管养保护,现在该工程建设项目还未检验,该司虽有专用航标保护管养记载,但作为专用航标所有人,并没有每月报送航标保护记载和计算报表。法律人员当即要求其立马中止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按要求向航标办理机关书面报送10月及11月航标保护记载和计算报表。 12月19日下午,法律人员对深圳*湾电力有限公司受托人魏某做出具体的查询问询。魏某供认其公司确为*湾电厂晋级改造项目天然气管道接入工程专用航标所有人,两个专用航标的日常管养保护均由深圳*湾电力有限公司担任,并供给了10月发布通航公告后的部分保护记载和计算报表。 魏某称,现在已依据相关要求向航道业务中心报送了10月、11月管养保护记载和计算报表,并供给了相关证明资料。魏某表明,后续将由12月中标的保护单位对专用航标进行管养保护并报送资料,其公司会加强催促办理,执行专用航标办理主体职责。法律人员当场对魏某进行普法教育,催促其知法遵法,执行主体职责。 依据查询取证状况,法律人员以为深圳*湾电力有限公司涉嫌施行了不按要求向航标办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保护记载和计算报表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航标办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则,鉴于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细微,且在规则时限内完结整改,契合《深圳市交通运输细微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减免责清单》相关不予处分适用条件,法律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具不予行政处分奉告书。